路人拾得玉墜棄之垃圾箱,遭物主起訴索賠精神損失費1萬元
(原標題:路人拾得玉墜棄之垃圾箱,遭物主起訴索賠精神損失費1萬元)
法制晚報·看法新聞9月13日消息,因在球場遺失的玉墜被路人拾得后隨手拋棄,小宋一紙訴狀將拾得人呂某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呂某返還玉墜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。日前,海淀法院調解了此案。
小宋起訴稱,7月10日其在學;@球場打球,離去時不慎將玉墜遺落。第二天,住在附近的居民呂某遛狗經過,順手將玉墜撿起。
因擔心被小狗誤食,便隨手將玉墜丟棄在食堂北側的垃圾桶。后小宋通過同學刁某得知呂某撿到了玉墜,便主動聯(lián)系呂某要求返還。呂某起初否認拾得玉墜,在小宋聲稱有監(jiān)控錄像和屢次找到呂某當面溝通后,呂某方才松口承認,但稱玉墜已丟棄,無法返還小宋。小宋故向派出所報案,處理無果后,將呂某訴至法院。
小宋認為,玉墜是其外婆留給自己的,12年來一直隨身佩戴,意義十分重大。呂某拾得玉墜后沒有及時尋找遺失人,而是隨手丟棄,存在一定過錯,且在后續(xù)溝通過程中態(tài)度惡劣,拒不配合自己解決問題,因此要求呂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萬元。
呂某未出庭應訴,其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,7月11日呂某確實在學校的籃球場上撿到了一塊綠色玉墜,但與小宋所述其所有的奶黃色玉墜并非同一物品。并且,玉墜價值不明,小宋索要10000元賠償于法無據(jù)。而且小宋幾次溝通中言辭激烈,并圍堵呂某家人,呂某堅決不同意小宋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審理中,法院從派出所調取了相關詢問筆錄和事發(fā)當天的監(jiān)控錄像。詢問筆錄中呂某承認事發(fā)當天他有撿到一塊綠色的玉墜。
監(jiān)控錄像顯示,呂某確實在學;@球場、小宋遺失區(qū)域有撿拾動作,但看不清具體是什么物品。而呂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后續(xù)有將玉墜丟棄的行為。
庭審中,法官發(fā)現(xiàn)雙方心里都在置氣,突破情感防線是解開案件癥結的關鍵。小宋在乎的是玉墜所代表的感情和意義,而并非玉墜本身的市場價值。
呂某將玉墜丟棄后一系列不配合的舉動使小宋心里憤然,故而尋求司法救濟要求呂某賠償精神損失。
對于呂某來說,他覺得挺委屈,隨手將撿來的東西一扔就惹上了近萬元的官司,加之小宋頻繁聯(lián)系自己,已給家人的正常生活帶來干擾,呂某心理難免失衡。
法官根據(jù)當事人的心理走向采取了背對背調解方式。對于小宋,告知呂某并非推卸責任,而是事發(fā)突然,呂某一時間對近萬元的賠償手足無措,另小宋解決問題方式欠妥,呂某未能以平和情緒解決問題。
對于呂某,告知小宋極其珍視外婆留給自己的物品,所以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難免有些心急,并指出呂某行為欠妥,在撿到遺失物后應當及時尋找遺失人或者上交有關部門,隨手丟棄違反法律規(guī)定。后小宋和呂某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達成調解。
路上拾遺要及時尋找遺失人或上交有關部門!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拾得遺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(yǎng)動物,應當歸還遺失人,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遺失人償還!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》第一百零九條規(guī)定:“拾得遺失物,應當返還權利人。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。”遺失人對遺失物只是暫時喪失了實際控制,此占有轉移并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,遺失物的所有權仍在遺失人手中,不因遺失物由拾得人事實控制就產生變動。遺失人作為所有權人,有權將其物品追回,拾得人應當物歸原主,而不能任意處置。
在未找到遺失人或未上交有關部門前,拾得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,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本案中,呂某就因任意處置遺失物,未盡保管義務惹來官司。
該案提醒我們,切莫因一時好奇,路上拾遺后隨意處置,而要積極履行報告義務、保管義務和返還義務,及時尋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機關等部門,在送達相關人員前妥善保管,找到失主后及時返還,以防踩踏法律紅線,惹來官司上身。
(本文原題為《路人拾得玉墜隨手丟棄 遭物主起訴索賠1萬元》)